死刑问题上各国的共同责任

国际标准

发表者 根据国际减害组织, 27 9 月 2011

的确,人们常提起各国在打击贩毒和恐怖主义等跨国境问题时需要共担责任。
但是,人们却常常忘记国家在刑罚的国际标准方面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说到底,国际社会若要为挫败跨国犯罪展开合作,就需要了解如何保障所用刑罚是遵循经彼此同意的标准的,比如那些神圣地记载于人权条约里的标准。
而死刑无疑是在全球引起最大争议的刑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不再使用。但是即便如此,依然有少数国家继续使用死刑,而极少数国家对毒品相关犯罪人员施以极刑。
现有32个国家和地区(台湾以及哈马斯执政的加沙地带)拥有对毒品犯罪使用死刑的法律,但是事实上,只有其中的极少数真正使用。
根据国际减害组织(Harm Reduction International)的估计,在过去五年里,仅有约12到14个国家对毒品犯罪执行了死刑,而且在其中很多国家(泰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也属于极其少有的情况。

难题

值得一提的是,对毒品犯罪使用死刑的国家当中有毒品生产国或转运国。这些国家也因此成为国际反毒合作中的焦点。
但是,对于像瑞典、菲律宾、哥伦比亚、南非、意大利、纽埃、莫桑比克、不丹、尼泊尔以及其它130个国家来说,如果说联合反毒会导致对包括本国国民在内的罪犯使用死刑,他们还能够“共担责任”打击贩毒么?
这并非一个抽象的难题。
比如菲律宾,该国已于2006年废除死刑,也被认为是反毒斗争中主动积极的伙伴。但是至二月份,却有78名菲律宾人在中国等待被处决,其中大多数是由于毒品犯罪。
同样,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和包括很多东南亚国家在内的多国政府在反毒项目领域有着紧密的合作。但是,澳大利亚却不得不费尽周折去营救被判处枪决或绞刑的澳籍公民,有时还无功而返。
更令人气愤的是,国际法对合法惩罚的限度是有明确指示的。

毒品犯罪并非“最严重的犯罪”

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第6条第2款就清晰地把死刑的合法使用范围局限于“最严重的犯罪”。而监督公约实施情况的授权机构也指出“最严重犯罪”不包括毒品犯罪。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份决议也作出了类似的限定,并获得联大的支持。
进一步讲,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做法或惩罚方式也是受国际法惯例禁止的。越来越多的人也认为无论行刑方式,无论针对何种犯罪行为,使用死刑都违反了该惯例。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减少受控制麻醉药品供需相关条约的缔约国,但是各国必须保证在这方面的努力不影响其在人权领域的义务。如果同意打击犯罪应“共担责任”,但却不承诺对刑罚采用共同标准,我们至少可以认为这样的做法是失衡的。
另外,现有很多人在外国遭受死刑判决或者被行刑,这是对国际法的侵犯。而且这种情况至少可以证明,废除死刑也应当成为“共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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