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报告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 权利的保障措施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4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984/50 号决议批准1.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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