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9



第 37 条缔约国应确保:(a)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 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