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对死刑联盟章程

治理

26 6 月 2011

依照1901年7月1日法律和1901年8月16日法令规定建立的世界反对死刑联盟制定有以下章程:

序言

第一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于2001年6月21-23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大会最终宣言签署方承诺致力于“将全世界主张废除死刑的组织和活动人士联合起来”。(宣言第9节)。
依照此承诺,世界反对死刑联盟于2002年5月13日在意大利罗马宣告成立。
世界反对死刑联盟及其会员组织的共同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

条款1 :名称

组织名称为“世界反对死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组织名称的英文翻译为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条款2 :总部

总部位于法国沙蒂永市保罗•瓦扬•古久列路3号,邮编92320。(3, rue Paul Vaillant-Couturier, 92320 Chatillon, France 法国)
总部地址可能依据督导委员会的决定有所变更。

条款3 :目标

3.1 联盟的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为此,联盟志在将所有秉持同一目标的国际、国家、区域及地方的私人及公共机构集合在一起。

3.2 联盟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加强全球反对死刑运动的力度、发起和协调国际行动,例如在会员组织开展的行动之外的政治游说活动、召集新加入的主张废除死刑活动人士,以及向依然保有死刑制度的国家施压。联盟还有志于建立涵盖主张废除死刑的个人和组织的网络,并对其予以支持。

3.3 联盟的立场对其会员组织的立场起补充作用,后者保持完全的独立性。联盟优先考虑国际层面的行动。

3.4 世界反对死刑联盟的目标是通过一切方式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

条款4 : 基本原则

4.1 联盟各个级别的决定均需获得2/3以上出席会员或代表出席会员投票方可通过。

4.2 所有进行提名的机构都可以免除被提名人,但需事先在被提名人面前作出解释。

条款5 :加入我们

5.1 世界反对死刑联盟开放接纳所有参与反死刑活动的组织或法人,范围涵盖国际、国家、区域及地方的政府或私人机构,欢迎地方行政机构、工会组织、律师团体及人权组织的加入。

5.2 如希望加入联盟,所有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的组织均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随申请附上组织介绍,说明现有或未来支持废除死刑运动的模式。同时,该组织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意愿声明书的签名副本。

5.3 加入申请由督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条款6 : 注销

会员资格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被取消:
–    向联盟秘书处通知注销决定;
–    在会员组织严重违反现行章程、违反加入联盟意愿声明书或内部规章的情况下,代表大会宣告注销其会员资格。

条款7 : 代表大会

7.1 代表大会由联盟的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上一个财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在联盟主席努力召集下举办。议事日程由督导委员会确定。
如有需要,或在一半以上会员的要求下,联盟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7.2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督导委员会,任期两年。代表大会决定通过联盟下一年的基本战略。同时,代表大会负责通过督导委员会提交的活动报告和财务报告。

7.3 每个会员均有一份投票权。联盟的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另外一名会员代其出席代表大会。每个会员最多只能投交两份委托书。

7.4 代表大会投票权仅归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所有,豁免情况除外。

条款8 : 督导委员会

8.1 督导委员会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确定的战略。

8.2 督导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0名成员组成,成员尽可能包含一家地方行政机构、一个工会组织、一家律师团体和一个人权组织。如果候选名额不足20名,督导委员会依然由选举产生的数目组成。此外,督导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尽量保证区域代表性的平衡。督导委员会的每位会员组织指定一名常驻代表。

8.3 在联盟主席的召集下,督导委员会每季度至少集合一次。委员会对任一自身成员或联盟10位以上会员提出的所有建议进行商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名成员代表自己。一位成员最多只能代表其他两位成员。

8.4 督导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执行办公室,再于办公室成员中选举出一名主任和一名出纳。办公室成员、主任和出纳的任期均为两年。

8.5 督导委员会应将每次委员会会议的报告提交给联盟的全体会员。

8.6 督导委员会成员可以对外公开代表联盟,但只能代表联盟对代表大会或督导委员会认可的具体观点进行发言。

8.7 督导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工作组处理具体项目,协调工作则由联盟的一名会员负责。督导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个常任工作组负责协助秘书处的工作。必要时,对不同工作组的任命模式、运行模式和权力分配将依照创立工作组的督导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内部规章或商讨结果决定。

条款9 :执行办公室

9.1 执行办公室有责任进行综合指导、经营、管理以及处理与秘书处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

9.2 执行办公室由督导委员会选举产生的5名成员组成。如果候选名额不足5名,执行办公室依然由选举产生的成员数目组成。执行办公室的成员是独立的个人而非组织,但需与督导委员会的成员组织挂钩。执行办公室成员经选举最多可连任两次。

9.3在联盟主席的召集下,执行办公室每季度至少集合一次。

9.4执行办公室应将每次办公室会议的报告提交给督导委员会。

9.5 执行办公室成员可以公开代表联盟,但只能代表联盟对代表大会或督导委员会认可的具体观点进行发言。

条款10 : 秘书处

10.1 在督导委员会的推动和监督下,联盟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督导委员会、工作组以及执行办公室做出的决定。秘书处管理联盟的预算,处理开支并向出纳、执行办公室、督导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如被要求,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2 秘书处负责组织筹备代表大会和督导委员会的会议;并负责保障执行办公室成员、督导委员成员与联盟会员之间沟通的畅通。

条款11 : 出纳

11.1 出纳负责与秘书处合作准备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并为督导委员会准备财务报告。

11.2 必要时,出纳可以将部分权力移交给一名执行办公室成员。

条款12 :主席

12.1 主席是联盟在公民事务方面的法律代表,可以以联盟的名义进行法律诉讼,包括应诉和投诉,需注意,在后者的情况下,主席需事先取得督导委员会的许可。

12.2 主席需尽一切可能,在年度代表大会举办前一个月向代表大会提交准备文件。

12.3 必要时,主席可以将部分权力移交给一名执行办公室成员。

条款13 :资金来源

13.1 联盟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活动收入;
•    国家财政、公共机构、地方行政机构或其它公共组织拨款;
•    个人或企业捐款;
•    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它资金。

13.2 会费金额每年由代表大会确定。联盟倡导会员组织进行自愿捐款。在会员组织的申请下,督导委员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年费。会员组织最多只能连续两年享受免除会费。

13.3 督导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可以委托联盟的会员组织,让其以联盟之名,对联盟采纳的项目申请公共或私人资金资助。

13.4 联盟每年的预算由秘书处进行管理,并由出纳监督。

13.5 联盟的财政年度为自然年。

13.6 每年,督导委员会将财政报告和来年预算提交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每次督导委员会会议,执行秘书处均需提交开支和盈余情况报告。

13.7 必要时,代表大会可指派一名财务专员对财务状况进行审核。

条款14 :内部规章

督导委员会可制定内部规章。

条款15 : 章程修订

在督导委员会或联盟20位会员的提议之下,并获2/3以上出席或代表出席会员投票通过,代表大会可对现行的联盟章程进行修订。
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应明确预先通知对章程的修订。修订意见应以大会通知单附录的形式及时告知会员。

条款16 : 解散

经督导委员会决定,并在2/3以上出席或代表出席会员投票通过的情况下,联盟主席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宣告联盟解散。
代表大会随后任命一名清算人,并决定清算所余利润的最终用途。
该款项只能划拨给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府人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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