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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013年4月16日埃及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秘书长的普通照会

发表者 联合国, 8 9 月 2020


2020

联合国报告

中国

乌干达

乍得

也门

伊拉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利比亚

博茨瓦纳

卡塔尔

印度

厄立特里亚

史瓦帝尼

圣卢西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圭亚那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孟加拉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尼日利亚

巴基斯坦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林

所罗门群岛

文莱达鲁萨兰国

新加坡

暂停措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格林纳达

毛里塔尼亚

汤加

沙特阿拉伯

津巴布韦

牙买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科威特

索马里

缅甸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苏丹

赤道几内亚

阿富汗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曼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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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所列各国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谨提及题为“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第67/176 号决议,该决议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由第三委员会通过,后来于 2012年 12 月 20 日由大会以记录表决方式通过。下列各国常驻代表团要求将以下内容记录在案:他们一贯反对任何暂停使用或废除死刑的企图,认为这违反国际法现有规定,理由如下

资料

2012报告 – 暂停使用死刑

发表者 联合国, 8 9 月 2020


联合国报告

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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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是依据大会第 65/206 号决议提交的。报告讨论了废除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方面的发展趋势,介绍了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报告还进一步讨论了提供有关死刑使用情况资料的重要性,这些资料有助于进行透明的国内辩论,并开展促进普遍废除死刑的国际和区域举措。

资料

2011年3月11日埃及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秘书长的普通照会

发表者 联合国, 8 9 月 2020


联合国报告

中国

中非共和国

乌干达

乍得

也门

伊拉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几内亚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利比亚

博茨瓦纳

卡塔尔

印度尼西亚

厄立特里亚

史瓦帝尼

圣卢西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圭亚那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塞拉利昂

多米尼克

孟加拉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尼日利亚

尼日尔

巴哈马

巴基斯坦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林

所罗门群岛

文莱达鲁萨兰国

新加坡

暂停措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格林纳达

汤加

沙特阿拉伯

津巴布韦

牙买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科威特

索马里

缅甸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苏丹

赤道几内亚

阿富汗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曼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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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所列各国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谨提及题为“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第65/206 号决议,该决议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由第三委员会通过,后来于 2010年 12 月 21 日由大会以记录表决方式通过。下列各国常驻代表团要求将以下内容记录在案:他们一贯反对任何暂停使用或废除死刑的企图,认为这违反国际法现有规定,理由如下:

资料

9年2月10日阿富汗、巴哈马、巴林、[…] 也门和津巴布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秘书长的普通照会

发表者 联合国, 8 9 月 2020


联合国报告

中国

中非共和国

乌干达

乍得

也门

伊拉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冈比亚

几内亚

利比亚

博茨瓦纳

卡塔尔

印度尼西亚

厄立特里亚

史瓦帝尼

圣卢西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圭亚那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多米尼克

孟加拉国

尼日利亚

尼日尔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林

所罗门群岛

文莱达鲁萨兰国

斐济

新加坡

暂停措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格林纳达

汤加

沙特阿拉伯

泰国

津巴布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科威特

科摩罗

索马里

缅甸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苏丹

蒙古

赤道几内亚

阿富汗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马尔代夫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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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名单所列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谨提及题为“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第63/168 号决议,该决议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由第三委员会通过,后来于 2008年 12 月 18 日由大会以记录表决方式通过。本文件所列常驻代表团要求将以下内容记录在案:这些代表团一贯反对暂停使用或废除死刑的企图,认为这违反国际法的既存规定,原因如下:

资料

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

发表者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8 9 月 2020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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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一般性意见取代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通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和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984年)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

资料

2017 年 9 月 7 日埃及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秘书长的普通照会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2017


2017

联合国报告

中国

乍得

也门

伊拉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利比亚

博茨瓦纳

圣卢西亚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埃及

埃塞俄比亚

孟加拉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尼日利亚

巴基斯坦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几内亚

文莱达鲁萨兰国

新加坡

暂停措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格林纳达

沙特阿拉伯

津巴布韦

牙买加

科威特

苏丹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曼

马尔代夫

马来西亚

arenesfr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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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所列各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谨提及题为“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第71/187号决议,该决议于2016年11月17日由第三委员会通过,后来于2016年12月19日由大会以记录表决方式通过。各常驻代表团一贯反对违反国际法现行规定、暂停使用死刑或废除死刑的任何企图,希望将其立场记录在案,并陈述理由如下:

资料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秘书长的说明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2011


2011

联合国报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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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儿童权利公约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9


1989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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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条缔约国应确保:(a)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 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