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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任择议定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目的在废除死刑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9


1989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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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缔约国,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回顾 1948 年12 月10 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 条和1966 年12 月16 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第6 条,注意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 条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切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兹议定如下:第 一 条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2.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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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 权利的保障措施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4


1984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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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984/50 号决议批准1.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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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66


1966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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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第 六 条1.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 何人的生命。2.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 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盟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 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 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 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5. 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 刑。6. 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 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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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48


1948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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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