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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处决 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 特别报告员巴克雷瓦利恩迪亚耶先生

发表者 联合国 / Bacre Waly Ndiaye, 1 1 月 1997


1997

非政府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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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 根据 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题为 « 法外处决 即审即决或任 意处决 » 的第1997/61号决议提交的。这是由巴克雷瓦利恩迪亚耶先生提为给员会的第六份报告,也是自1982年5月7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2/35号决议确定了关于“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 » 问题的职权 来提交给委员会的第十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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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9


1989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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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条缔约国应确保:(a)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 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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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任择议定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目的在废除死刑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9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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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缔约国,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回顾 1948 年12 月10 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 条和1966 年12 月16 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第6 条,注意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 条提到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词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切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兹议定如下:第 一 条1. 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2.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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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 权利的保障措施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84


1984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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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984/50 号决议批准1.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但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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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66


1966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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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第 六 条1.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 何人的生命。2.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 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盟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3. 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 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4.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 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5. 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 刑。6. 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 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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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斷頭台

1 1 月 1957


1957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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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发表者 联合国, 1 1 月 1948


1948

联合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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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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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发表者 Cesare Beccaria-Bonesana, 1 1 月 1764


1764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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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